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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期待加快税制改革个税别成工薪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1-21 14:07:41 阅读: 来源:铝天花厂家

公众期待加快税制改革:个税别成工薪所得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此消息一出,许多纳税人纷纷表示希望能加快改革,改变目前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力军”的不公平现状,实现个人税负更加公平。而中国社科院历时2年多完成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则建议,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分类税制弊端逐渐凸显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就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该税制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把个人应税收入分为11项,再对应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来分别课税。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开始逐渐显现,其中一个突出表现是:来源单一的工薪收入因征税便捷被从严征管,成为个税的主要税源,工薪阶层也成为个税缴纳的“主力军”,以致个税被公众调侃为“工薪所得税”;同时,高收入者由于收入多元化,税务部门难以征管到位而得以少缴税。  为此,早在“九五”规划时,国家就提出“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把个税改革方向明确为将现行的分类税制改革成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此后这一改革方向被不断明确。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表明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未变。  期待改革后税负更加公平  改革方向明确,但在实践中,多年来这项改革却未能取得突破。  “这些年虽然财税部门在完善税制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如加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个税征管,加大对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房地产交易等环节的个税征管,多次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等,但这些举措都是零敲碎打,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如此评论。  但对于《决定》又一次明确“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杨卫华认为值得期待,因为这届政府已经把改革视为最大的红利。  从公众的反应看,对于个税改革也是殷殷期待。林小姐在广州一家中介机构从事中层管理岗位,虽然月入过万,但对这位单亲母亲来说,仍觉得肩上的担子很重。“我希望尽快改,这样我可以增加点钱给孩子买保险,储蓄教育基金,让孩子能有更多的保障,”林小姐说,“现在很多人在全国各地购置房产后放租,人家两套房子的租金收入加起来超过我在广州一套房子的租金收入,但人家缴的税反而比我少,因为人家的房子在两个城市,租金没有累计,分开算,税率当然低。这不公平。我对个税改革的最大期望就是实现税负公平。”  公众期待改革方案落地  在《决定》又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公众的期待能否落地?  据了解,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曾在2011年6月抛出过一个“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该方案被称之为“社科院财贸所个税综合改革方案”。该方案一亮相,即引来各界广泛关注,因为这是近年来首个专门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改革目标、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渐进式个税改革方案,为该所历时2年多调研和制定完成。  据悉,该方案的核心内容是:为避免因所谓征管条件不到位导致的阻碍,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在个税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逐步完善后,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的过渡,包括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适用自行申报综合计征纳税人的数量将逐步增加,由此实现新税制适用范围的稳定扩张;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等等。  人物访谈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杨卫华:  个税改革应有顶层设计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指出,个税改革不仅直接关系百姓的“荷包”,更是建立一个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  羊城晚报:《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项改革将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杨卫华:这项改革如能顺利推进,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完善税制,公平税负,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社会稳定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我特别想强调的是,推进个税改革及征管模式的转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从而达到公平税负,为我国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调动一切劳动者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个问题不解决,最终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个税能够间接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通过调节收入差距来缓和目前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带来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羊城晚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改革目标已提出多年,为何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杨卫华:我认为,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主观上看,与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小(目前在6%左右),调节作用有限而公众对这项改革的敏感度又很高有关,导致决策层更倾向选择其他税种先行改革,如现在正在推进的“营改增”。而对个税改革,主要是公众哪方面反响强烈、哪方面不满就改一下,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一步步提高到3500元就是这样。没有一个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各界对如何分类征收如何综合征收没有充分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要有实质性进展很难。  客观上看,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有关。尽管近年来我国的征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征管手段也越来越先进,但我国税收信息化的路子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下,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地掌控个人全部收入信息,目前恐怕还没有绝对的把握。  羊城晚报:要推进这项改革,突破口在哪里?  杨卫华:我认为还是应该选择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对个人经常性所得或者劳动所得采用综合征收模式,每个月按月预缴个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个人的其他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采用分类征收模式,我认为财产转让所得也应分类征收,对这些收入一次性征收,不用汇算清缴。同时,在征管上,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改变税源监控模式,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通。  个税改革33年  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征个人所得税。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修订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将此前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统一为新的个人所得税,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大修订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的转变。  1999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并于10月27日通过决议,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高收入者实行个税自行纳税。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同时第一档税率由5%降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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