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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挪用募资炒股将被公开谴责-【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3:17:41 阅读: 来源:铝天花厂家

《公开谴责标准》突出了对重点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如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元即触发公开谴责。

遭谴责制约公司再融资

深交所表示,从2007年到2010年的42宗公开谴责案件来看,违规事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四项。因而此次在《公开谴责标准》中,细化了对这四类违规行为的公开谴责标准规定,确保追究到位。“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虽未达到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但符合一定情形的,依旧可以予以公开谴责。”深交所表示。

被交易所实施公开谴责的后果,就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将受到制约。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若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一年内受到过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将不得进行公开发行(包括股票和可转债);若上市公司董、监、高在近一年内被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非公开发行。

市场呼唤更为严厉监管

对比中小板和主板,对创业板的“公开谴责”监管显然更为严格。不过,光靠“公开谴责”对于问题多多的创业板的监管似乎远远还不够,这也不由人想到了久呼不出的“创业板直接退市”规则。Wind资讯统计数据显示,在105家有可比数据的创业板公司中,同期净利润负增长的有23家,占比高达21.90%。

达不到预测业绩的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特别是那些上市一年内就“变脸”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是否应该接受调查和问责?这是创业板退市制度才能回答的问题。显然,光靠“严厉”的“公开谴责”是不够的,还需来点真格才对。分析人士指出,“没有合理的退市制度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创业板”,此语可谓一语中的。尽管“严厉”的“公开谴责”也需要,但“退市制度”更重要,只有这样,创业板才不至于最终沦落为“圈钱板”。 本报记者 许超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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